【香港網店店主攻略】網店法律101
消費者委員會於2016年發表的《網上消費-香港消費者態度、營商手法及法律保障的研究報告》(《報告》)中表示,過去3年每年收到3,000至5,000多宗有關網上購物的投訴。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香港目前沒有十分嚴謹的法例規管網上商店,但有部分法例適用。那到底在網店的一些什麼行為會令網店店主觸犯法律呢?
A. 網上售賣冒牌貨
根據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1)(a)(ii)條,任何人供應的貨品,載有虛假商品描述,或者提出會供應載有虛假商品描述的貨品,即「冒牌貨」,就是犯法,當中包括在互聯網出售冒牌貨。
而根據同一條例第7(1)(b)條,在家中存放冒牌貨,用作在網上售賣,亦屬違法。
任何人如干犯第7條所訂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100,000)及監禁2年。
B. 網上交易付款後賣家沒有交付貨品
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宣稱會出售的貨品,或者在收到買家的金錢之後,決定不提供貨品,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及9條,賣家可能干犯了盜竊罪。買家付出的金錢,會被視為遭賣家偷去的財物。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另外,賣家亦可能干犯了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之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如果賣家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提供貨品,買家就因此被不誠實地騙去金錢。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C. 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雖然香港沒有特定法例規管網店,但有關消費者保障的法例,均適用於實體及網上經營的銷售活動。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36條,如因有人向消費者作出構成公平營商罪行的行為而令他們蒙受損失或損害,消費者可以就蒙受的損失透過民事途徑索償。條例能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和誤導性遺漏。
大家千萬不要以為做網店便不需要受到政府監管。在2021年2月,RTHK便曾經報導過以下的一宗新聞:
「一名於網上銷售外科口罩的女子,涉嫌於網上以不良營商手法出售外科口罩,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海關調查發現,涉案女子於社交平台聲稱有外科口罩出售,其後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向一名消費者以每盒120元的價錢售賣400盒指定品牌外科口罩,但最終只供應7800個不同品牌的散裝口罩予消費者,當中並沒有相關指定品牌的口罩。調查顯示涉案女子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供應與相關品牌口罩有重大分別的產品。」
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