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網店店主,到底是否需要為自己(老闆/東主身份)或員工供強積金呢? | 香港強積金條款拆解
作為網店店主,到底是否需要為自己(老闆/東主身份)或員工供強積金呢?如果自己本身有為全職工作做強積金供款,那是否就不用為網店生意繳付強積金供款呢?網店不再營運的時候,又應該作出什麼安排?今天就讓Wilkinson為你一一拆解!
一)作為全職網店東主/老闆
不少小本經營的新手店主會選擇「一腳踢」包辦所有工作,根據勞工法例,只要你並非以僱員身分賺取收入,而有關收入來自生產或買賣貨品或提供服務,你便是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例如業務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不論你的入息多少、是否已取得商業登記,亦需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自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為自己作出供款。
二)兼職網店店主/老闆
有不少網店店主有全職工作。那,是不是你有全職工作,有供強積金,就不用為網店那邊的生意供強積金呢?答案是不對的!你需要就兩個身分分別參與強積金計劃:
- 作為自僱人士,你須自行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強制性供款;以及
- 作為僱員,你的僱主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強制性供款。
兩者的供款須分開計算,不可合併。
三)網店事業的僱員
如果你的網店有聘請員工,你除了須以自僱人士的身分參加強積金計劃外,亦須履行作為僱主的法律責任,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他們作出強制性供款。
如僱員為你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你便有責任確保他們得到香港現行勞工法例下應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最低工資、強積金供款、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有薪年假、投保工商補償保險、疾病津貼、產假、侍產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即使你的僱員只屬兼職(即不足4.18的要求),最低工資、強積金供款及勞工保險仍為必需。
四)網店不再營運,是否需要繼續供強積金?
不需要繼續供款,但是你必須事先通知計劃受託人有關安排。
你可以根據在該段供款期內的自僱日數,按比例計算須支付的強制性供款,並在下一個供款期開始前通知計劃受託人你終止自僱,繳付最後一期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