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網店店主都不知道的法律陷阱—一文教你如何避開侵犯版權陷阱!
某些網店店主會選擇自行設計商標或宣傳品,卻無意中侵犯了版權而不自知,直到收到律師信才大吃一驚!
由於網店所使用的宣傳品皆為公開展示或宣傳的物品,所以網店店主或相關設計人士必須先確認所用資源(例如字體、照片、圖像、影片等等)符合版權條例。不少網店店主習慣從網上直接搜尋素材,並未得版權擁有人許可或沒有購買使用版權,而將其資源用於商業用途。網店店主可被以「侵犯版權罪」起訴和罰款!
使用任何免費網上素材用作商業用途之前,作為網店店主的你必須確定所有材料均符合免版稅、創用CC或公眾領域其中一項。
- 免版稅:又稱買斷式授權,只要一次性付款買下版權後便可無限次使用它,包括商用。
- 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 Commons 是一個非牟利組織,免費提供資源給個人以至企業使用其授權作品。但必須留意,部分資源要求標註出處,某些資源亦禁止商用。
- 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版權已過期的作品,或原創者自願開放使用權予公眾使用的作品,包括商用。
至於使用字型方面,網店店主或網店設計師必須要確認字型是否已經有「SIL 開源字型授權」(OFL)或GNU 「GNU通用公眾授權」(GPL)。有這兩種授權的字型可供世界各地商用。某些平台如Google Fonts 會說明其平台所有的字型都允許商用。
有不少店主都不知道,原來使用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亦可以令你踏入侵犯版權的陷阱。Pantone 曾經為了著名的首飾品牌 Tiffany & Co. 打造專屬色號「Tiffiany Blue」。色碼 PMS 1837 是 Tiiffany & Co. 的顏色商標,所以它是不會出現在 Pantone 的色板書的。
另外,顏色組合亦有可能已經被註冊成為商標。就好像是日本全家便利商店的品牌代表色「綠、白、藍」,由於商標知名度極高,亦具有很強的識別性,所以獲准於日本註冊為顏色商標。除了全家之外,7-11便利店的「綠、紅、白」組合亦是顏色組合商標的著名例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 《商標條例》第63條—馳名商標︰《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註1),即使該商標不在香港註冊,亦法庭亦有機會因該商標屬馳名商標,有權禁止任何商家在香港使用類似商標經營相似業務。所以設計LOGO時應盡量避免與相同業務性質的大企業使用相同顏色或設計。
註1:第559章 《商標條例》第63條—馳名商標︰《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
(1)在不抵觸第59條(默許的效力)的規定下,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商標的擁有人,在有人於香港就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任何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或當中主要部分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而該使用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下,該擁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在香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
如對相關法律有疑問,請徵詢專業法律人員意見。